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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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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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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辖区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2)本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如在最后参保地(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在本市继续缴费; 3)省外在本市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并经申请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在本市按规定继续缴费; 4)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要求。 不予办理情形: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退休年龄前从未参加养老保险; 2.本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其最后参保地为本市,但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 3.省外在本市参保的人员,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4.不在受理时间内提交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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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复函》 3.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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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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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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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户籍的参保人: 1.申请。参保人到所属辖区人社分局申办业务,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资料齐全,当场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退回。 3.审核。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料审核。 4.登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 1.申请。参保人到市局综合科前台申办业务,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资料齐全,当场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资料退回。 3.审核。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料审核。 4.登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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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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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镇区网上办事站→登录(如果还没有登录帐号,先实名注册)→在镇区首页事项查找栏里查找办理事项→点击在线申请→填写表单→上传相关电子材料(根据页面提示清单要求)→提交确认→凭业务受理号查询办件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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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自接到申请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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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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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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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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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中山市东凤镇西堤路23号青年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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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760-22604469 |
交通指引: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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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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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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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四款; 3.《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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